国内外招投标的区别对比(转载)
一、招投标的发展
招投标制度已经发展了两百多年,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首先起源于英国,继而在美国、新西兰、比利时等国家也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联邦法案、招标条例。这使得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得到广泛发展。随着招标形式的确定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招标已经成为了工程承包的固定程序之一。
中国的建筑行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引入招投标制度。1984年,由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催化了国内建设行业的工程招投标热潮。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也相继制定了各种配套的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法制化的新格局。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内在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招投标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订立合同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和一般程序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纳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确立,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公司等建设市场主题的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和安全,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保证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包括: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业主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工程经验、管理水平和信誉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具有承保能力的承包商。通过筛选,淘汰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投标人(或投标企业),从而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
2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择优选购商品的行为。即招标人在购买物资、发包建设工程项目之前,以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提出招标的项目条件、价格和要求,由愿意承担项目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提出自己的价格,填好标书进行投标,这就是招标。当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普遍认可的招标方式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3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寻找并选取合适的招标信息,在同意并遵循招标人核定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招标人提交自己的投标文件,以期通过竞争为招标人选中的交易过程。
4开标
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启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备选方案价格等主要内容。
5评标
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审查及评议的过程。评标活动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评标的目的是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标书加以分析和评价。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6中标
中标是在评标委员会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中标得过程。《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招投标的目的、特征、意义
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将建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用以体现价值规律的一种方式,是实现科学化、现代化项目管理,推进管理创新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法制性。法制性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本质属性,是建设工程招投标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二是原则性。原则性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灵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竞争性。竞争性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自然属性,竞争是招投标的目的。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在竞争中降低建设成本,缩短建设工期,保障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四是规范性。规范性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特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对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招投标的“三公”原则切合了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施是建筑市场顺利发展的重要环节,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和国际接轨。
四、国际工程招投标的区别
(一)招标方式
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常用的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世界银行作为一个权威的国际多边援助机构,推行的招标方式主要传承了三个基本观点:1)项目实施必须强调经济性和效益。2)对所有会员国、瑞士和中国台湾的所有合格企业赋予同等的竞争机会。3)鼓励借贷国本国的制造商和承包商的发展:“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而授予的土建工程合同,借款人可以征得世界银行同意后,给予国内承包商7.5%的优惠待遇。”世界银行一般推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对于工程额不大,投标商数量有限的工程,世界银行也允许采取国际有限招标的方式。
然而,受源于世界银行或其他国际援助机构的英联邦成员国一直保留着英联邦地区的传统特点,推行国际有限招标。法语地区的招标方式主要有拍卖式和询价式两种。
(二)资格预审
相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极其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我国的资格预审程序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虽然我国的一系列法案对资格预审做了相关规定,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并没用被建筑企业严格依照执行。此外,国机工程承包的资格预审的程序也有差别,有的是采取招标前预审,有的是招标后开标前预审。对不同的发包项目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也有差别;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有时还需满足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的特殊规定。
(三)项目环境差异
国际工程承包因项目环境的复杂性而比国内工程承包具备更大的风险。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府规定,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地理气候条件,不同国家的技术标准以及各种客户的不同要求等,这些因素远比国内项目复杂的多。
(四)合同条件的差异
我国的合同范本虽然是基于FIDIC条款为基础编写的,但仍和国际上通用的施工合同条款存在很大差异。在监理工程师赋予的权限方面:在国内,监理单位的工作常常受到业主的限制和干预,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而FIDIC合同条款在充分地保证了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公正性的同时,也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广泛的权利,全面地对合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在争端的处理解决方面:我国《建筑施工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端后,可以提交合同监理单位予以解决,而FIDIC合同要求双方发生争端后,必须先提交监理工程师予以解决。
(五)确定造价的依据与报价方式不同
我国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而国际工程的造价没有统一的确定依据。对于国际工程承包,不同承包商同时对同一个工程投标,其报价可能相差很远,这也能真实反映了各自的技术实力,管理效率和施工方案的优劣。在报价方式上,国际工程承包的合同支付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大类。国际工程承包的单价合同是按单位工程乘以单位工程数量报价,而我国的工程预算和投标报价编制方案,一般是将直接费、间接费及各类措施费,利润分别计算。
(六)评标步骤与标准的差异
在评标步骤上国内外基本一致。在评标标准上,我国的评标标准主要有综合评标法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两种方式,国际工程招标中,政府工程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民间工程则有多种标准:最低标、次低标、综合评分最高等等,由业主决定采用哪种标准。
(七)行政管理模式不同
我国的招投标管理模式还未明确区分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美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特区,都根据投资来源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把工程分为政府工程和民间工程。政府工程的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非常严格。而民间工程的招标,业主可以自由选择招标方式,可以从政府或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格式文本中自由选择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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